进境(过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海南三亚全省代办
一、进境(过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企业注册经营范围参考
为人民身体健康和畜牧业发展提供动物疫病防治动物疫病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保障。动物防疫,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动物疫情管理,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畜禽药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检测化验,动物及动物产品药物残留与质量安全检测检验,其他相关服务。
二、进境(过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经营许可证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五条 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
1.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2.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3.动物尸体;
4.土壤。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本条**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
本条**款第二项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等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或者其授权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
三、进境(过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经营许可证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四、办理进境(过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经营许可证需要的材料清单
1、进境肠衣和毛燕等应由海关总署公布的定点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申请单位需提供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如申请单位与定点企业一致的,不需提供)
2、适用于禁止进境物特许审批提供申请材料空白申请表
3、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应提交以下材料: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4、I级风险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提供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 加工、存放合同)
五进境(过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二)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无相关的动物疫情;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实施条例和《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规定;
(四)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五)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非食用动物产品、活动物、肉类及其产品、蛋类、燕窝、乳品、可食用骨蹄角及其产品、动物源性中药材、水产品的输出国家(地区)和生产企业应在海关总署公布的相关检验检疫准入名单内。出不予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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