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保税仓库经营公司许可证办理

海南保税仓库经营公司许可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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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系数:海南保税仓库经营公司许可证办理

发布日期:2024-05-08 浏览次数: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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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一、保税仓库企业注册经营范围参考

许可项目:海关监管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食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农副产品销售;水产品批发;鲜肉批发;食用农产品批发;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五金产品批发;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橡胶制品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保税仓库经营许可证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三十二条: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二00三年十二月五日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2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七条:保税仓库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
第八条: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第九条:保税仓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三)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四)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
(五)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六)液体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
(七)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第十条: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保税仓库申请书》;
(二)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位置图及平面图;
(三)对申请设立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还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外商的维修协议。
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
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1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保税仓库批准文件1年内向海关申请保税仓库验收,由主管海关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验收。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保税仓库验收不合格的,该保税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保税仓库验收合格后,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保税仓库经营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向直属海关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变更事项、事由和变更时间;变更后,海关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对其进行重新审核。
保税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容积)等事项的,主管海关受理企业申请后,报直属海关审批。
第十八条:保税仓库终止保税仓储业务的,由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后,交回《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并办理注销手续。


三、保税仓库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1、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2、保税仓库应当具备:

(1)保税仓库应设有与非保税区域之间的安全隔离设施,并且配备保证货物存储和保管安全的设施。

(2)必须健全符合海关要求的仓储管理制度,建立详细的仓库账册。

(3)保税仓库应配备经海关培训认可的专职人员。

(4)保税仓库的经营人须具有向海关缴纳有关税款的能力。


四、办理保税仓库经营许可证需要的材料清单

1、维修协议

2、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位置图及平面图

3、保税仓库设立申请书


五、保税仓库经营许可证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六、保税仓库经营许可证办理费用:添加微信 19943344499 高经理 进行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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