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关于海南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的法律依据,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2.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将“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草原、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二、申请条件
1. 申请人资格:公民个人、事业单位、公司法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申请。
2. 采集目的:采集必须基于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
3. 审批流程前置条件:必须先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4. 材料准备:申请人需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或被采集物种起源、权属的有效文件或材料、证明采集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等。
三、申请材料
1.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电子版均可,申请表中填写内容需与实际实施采集内容一致。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或被采集物种起源、权属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复印件1份,纸质版。
3. 证明采集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复印件1份,纸质版。需符合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且不能用于商业性贸易。
四、申请流程
1. 提交申请: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申请
2. 材料审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保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 实质性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或组织专家召开论证会。
4. 作出决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 颁发证件:对于准予许可的,印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对于不予许可的,告知复议或诉讼的权利。
五、常见问题
Q1、采集后的使用?
A1、采集后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不能用于商业性贸易。
Q2、采集证有有效期吗?
A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的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