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683号) 第六条: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第七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需要办理如下相关行政经营许可证:
二、审批部门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三、需要办理如下证件的材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
1、封面及目录
2、设立申请报告
3、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表
4、经各股东签字或盖章的章程草案
5、经办人员授权委托书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验资报告
8、股东资信证明材料
9、营业场所证明
10、董监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代办机构:易企算(海南)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