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虽然此条款未直接提及合伙人除名的具体程序,但为律师事务所变更管理提供了基本框架。
(二)《海南省特区律师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指出,律师事务所变更执业场所、负责人、合伙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这为合伙人除名的备案程序提供了直接依据。
二、受理条件
(一)变更事实的发生:律师事务所内确实发生了合伙人除名的情况,且该除名决定已经通过合伙人会议或相关程序合法作出。
(二)时间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在合伙人除名决定作出后的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三、办理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
(二)合伙人除名决定(合伙决议)
(三)可能还需要提交其他与合伙人除名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合伙协议中关于除名条款的约定、被除名合伙人的确认书等(具体材料要求可能因地方司法行政部门的具体规定而有所不同)。
四、办理流程
一般来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除名合伙人)备案的办理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准备材料:按照上述要求准备齐全所有必要的申请材料。
(二)提交申请:将申请材料提交至海口市司法局或相关司法行政部门。
(三)审核备案:司法行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备案。
(四)信息通报:备案完成后,司法行政部门可能还需要将变更信息通报给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或相关机构。
五、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六、代办机构:易企算(海南)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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