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二、受理条件
申报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的法人或自然人
三、办理材料
1. 申请报告
2. 实施原址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及图纸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六、代办机构:易企算(海南)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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