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受理条件
需要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三、办理材料
1.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准(核发)申报审批服务表
2. 场站建设竣工验收意见、燃气场站平面图
3. 气源供应合同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源气质报告
4. 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5.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6. 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7. 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社会保险得有效证明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六、代办机构:易企算(海南)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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