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第十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第七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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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条件
1. 必须是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三、办理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企业的申请报告
3.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原件
4. 管理人员履历表、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证明材料
5. 企业验资报告
6. 境外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及常设人员状况的说明
7.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8. 相关专业人员证书
9. 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六、代办机构:易企算(海南)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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