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修订):第七条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市场管理政策的通知》(文旅市发〔2018〕21号):在其他自贸试验区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参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管理政策予以审批。
二、受理条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修订)第七条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办理材料
1. 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审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表
2.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证明
3. 消防批准文件
4.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六、代办机构:易企算(海南)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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