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1.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市场管理政策的通知》(文旅市发〔2018〕21号):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向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参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管理政策予以审批。
2.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国发〔2017〕57号):暂时停止实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相关内容,允许外国投资者、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设立独资演出经纪机构为设有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省、直辖市提供服务,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二、受理条件
1. 应当依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工商及商务部门审批手续。
2. 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其从业单位已登记为该申请机构。
三、办理材料
1. 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2.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证明
3.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护照)
4. 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六、代办机构:易企算(海南)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报价方式:微信报价
联系人:高炜 联系电话:19943344499(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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