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3.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1.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2.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3.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4.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2.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1. 第二条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1.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2. 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 第二条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2. 第三条 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3.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1.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二、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三、办理材料
1.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4. 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
5.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六、代办机构:易企算(海南)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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