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2.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二、受理条件
法人根据使用单位性质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等证书;
三、办理材料
1.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
2.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无法在线核验时提供)
3. 公司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分公司单独申请的)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
六、代办机构:易企算(海南)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报价方式:微信报价
联系人:高炜 联系电话:19943344499(微信同号)
易企算(海南)会计事务所 www.yqsq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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