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三十六条**款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第三条**款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二、受理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3名以上具有会计从业能力专职从业人员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办理材料
1. 代理记帐审批服务表
2.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
3. 书面承诺
4. 业务规范
5. 营业执照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六、代办机构:易企算(海南)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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