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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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5-28 浏览次数: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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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海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
二、受理条件
1.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符合《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三、办理材料
1. 有关医师、护士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4.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六、代办机构:易企算(海南)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报价方式:微信报价
联系人:陈秀春 联系电话:高炜(微信同号)
易企算(海南)会计事务所 www.yqsq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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