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二、受理条件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1.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2.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3.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4.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5.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6.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三、办理材料
1. 车辆所有者是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2. 《生鲜乳准运证》申请表
3. 驾驶员驾驶证及运输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4. 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5. 运输车辆照片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六、代办机构:易企算(海南)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报价方式:微信报价
联系人:高炜 联系电话:19943344499(微信同号)
易企算(海南)会计事务所 www.yqsq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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