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受理条件
1. 为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4.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承包合同期限届满;
5.用地单位未按合同约定用途和期限使用土地,又拒不改正,造成土地闲置、弃耕抛荒满两年的。
三、办理材料
1. 用地界线坐标图及地理位置图
2. 收回土地使用权申请书(无格式要求)
3. 收地方案和请示文件
4. 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
5. 政府批准出让、租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文件
6. 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证明材料
7. 市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在城市规划区的)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代办机构:易企算(海南)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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