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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代办

海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代办

办理咨询,工作人员电话:19943344499

好评系数:海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代办

发布日期:2021-05-26 浏览次数:678

电话/微信:19943344499海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代办

一、设定依据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二、受理条件
         


三、办理材料

1. 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办理的提供经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按上述申请人身份证明提供)
3. 代理人身份证明,按照上述申请人身份证明提供。
4. 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5. 含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通过验收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6. 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7. 含海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联合验收意见表等建筑物、构筑物已经竣工并通过验收的材料
8.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材料
9.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提交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确认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材料
10. 依法应当履行纳税义务的,应提交契税的完税凭证
11.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证文书以及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公证文书按照司法部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证与转递。


四、办理流程

海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办理

 
五、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六、代办机构:易企算(海南)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易企算(海南)会计事务所  www.yqsq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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