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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办理条件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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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系数: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办理条件

发布日期:2022-04-19 浏览次数: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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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29日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八条: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一、办理司法鉴定注销的条件:

      1、鉴定人依法自愿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2、所在鉴定机构依法注销或撤销的;3、鉴定机构登记从业范围发生变化,鉴定人不符合设立条件的;4、《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依照《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的; (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