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运输备案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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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4-12 浏览次数: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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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质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所需条件
(一)运输规定中所称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二)规定适用于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管理工作。《人间传染的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规定进行运输管理; (三)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四)任何非法机构、个人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
三、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员进行形式审查2.审批办审批审批人员进行最终审批3.办结办结后出具办理结果
四、办理材料
1.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3.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材料文件;4.接收单位出具的卫生部颁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实验室资格证书》;5.接收单位出具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6.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7.单位申请运输的正式请示(有文号)。
五、注意事项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