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条件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初审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1999年6月21日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999年6月24日发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因科研、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经营利用证》后方可进行。第二十三条:申请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经营利用证的决定。
二、办理条件: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初审意见:在海口市辖区内开展养殖水生野生动物的自然人或企业法人。
需要办理如下相关行政经营许可证:
海南海口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初审意见)办理
三、审批部门
海口市农业农村局
四、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初审意见办理所需材料条件:
1. 有适宜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房屋产权证明
2. 有适宜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宅基地证明
3. 有适宜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租赁合同
4. 有适宜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现场照片
5. 具有合法的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来源:继承证明。
6. 具有合法的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来源:物种提供方人工繁育许可证材料。
7. 具有合法的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来源:物种提供方经营利用许可证材料。
8. 具有合法的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来源:购买合同。
9. 具有合法的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来源:受赠证明。
10.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法人。
11. 工商营业执照
12.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个人。
13.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14. 居民身份证
五、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联系人:高经理
联系电话:19943344499 (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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