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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8-18 浏览次数: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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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改)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第二款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二十二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一:办理条件:
自然人(个人)、法人及社会组织。
需要办理如下相关行政经营许可证:
二、审批部门
海口市生态环境局
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办理所需材料条件:
1、有关危险废物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材料
2、相关技术人员资质证书
3、危险废物运输工具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明
4、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四、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联系人:高经理
联系电话:19943344499 (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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