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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8-18 浏览次数: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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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十五条。
一:办理条件:
1.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的公众聚集场所; 2.宾馆(农家乐的规模为客房数14个标准间以上、建筑层数4层以上或建筑面积800平方以上)、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3.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需要办理如下相关行政经营许可证:
海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办理
二、审批部门
海口市消防救援支队
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办理所需材料条件:
1、消防安全制度
2、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3、场所平面布置图
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5、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6、工商营业执照
7、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8、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四、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联系人:高经理
联系电话:19943344499 (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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