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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延续)

海南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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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系数:海南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延续)

发布日期:2021-07-26 浏览次数: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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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延续):(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对输入国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实行注册登记,并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备案。 (二)《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四条 从事供港澳活羊中转业务的企业须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注册。只有经注册的中转场方可用于供港澳活羊的中转存放。 (三)《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五条 供港澳活牛育肥场、中转仓须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注册。注册以育肥场、中转仓为单位,实行一场(仓)一证制度。 只有经注册的育肥场饲养的活牛方可供应港澳地区;只有经注册的中转仓方可用于供港澳活牛的中转存放。 (四)《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六条 供港澳活禽饲养场须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检验检疫注册。注册以饲养场为单位,实行一场一证制度。每一注册饲养场使用一个注册编号。 未经注册的饲养场饲养的活禽不得供港澳。 (五)《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七条 供港澳活猪的饲养场须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检验检疫注册。注册以饲养场为单位,实行一场一证制度,每一个注册场使用一个注册编号。 未经注册的饲养场饲养的活猪不得供港澳。 (六)《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对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水生动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海关总署对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七)《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的,海关总署对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实行注册登记。
 
一、办理条件:
 
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前申请

       需要办理如下相关行政经营许可证:
 

海南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延续)办理

海南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延续)办理

 
二、审批部门
 
海口海关
 
三、需要办理如下证件的材料。
 
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延续)
 
1、企业延期申请书

四、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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