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1.《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2.第二十条**款 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3. 第二十一条**款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发放财政票据。
4.第二十二条 再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核销财政票据存根,并发放财政票据。
5.第二十四条 财政票据一次领购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使用量。
二、受理条件
首次领取必须符合的条件和准备的材料:
1.纳入市级预算的机关事业单位或受委托征收的企业;
2.需携带执收执罚依据收费文件的复印件、《收费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等资料,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缴款书》领购手续,经财政部门经办人员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给予其申请的非税收入项目进行标准化编码,并按不超过1个月的用票量领购《缴款书》。
再次领取必须符合准备的材料:
1.携带《财政票据领购证》;
2.上一批次已经使用的票据存根和填报作废审验表
三、办理材料
1. 执收执罚收费文件的复印件
2. 组织机构代码证
3. 财政票据领购证
4. 财政票据审验表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六、代办机构:易企算(海南)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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