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受理条件
建设单位
三、办理材料
1. 经办人员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2. 拟变更项目负责人聘任书
3. 拟变更的项目负责人的相应资格证书(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原项目负责人相应资格证书复印件
4. 在建建设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意见表(按市住建局统一印制的表格填写)
5. 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申请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六、代办机构:易企算(海南)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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