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 第二十四条:明确指出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对于处理企业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的情况,也规定了相应的变更手续。
二、受理条件
(一)依法成立: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并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二)符合发展规划:企业应符合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需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
(四)处理设施与设备变更:当企业增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类别、新建处理设施、改建或扩建原有处理设施时,需要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五)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企业需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六)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
(七)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住所:当企业的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住所发生变更时,企业应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手续。
(八)处理能力变更:如果企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能力超过资格证书确定的处理能力20%以上,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申请处理资格。
三、办理材料
(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变更申请
(二)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三)具有与所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及其他设备的证明材料
(四)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证明材料
(五)海口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申报审批服务表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六、代办机构:易企算(海南)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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