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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有关问题

发布日期:2021-06-25 浏览次数:584

       我们今天来说说关于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有关问题的公告,此公告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主要有这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优惠事项办理方式,二是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三是相关后续管理。
       我们具体来看看吧。第三方防治企业依照60号公告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时,还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第三方防治企业依照60号公告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时候,主要留存备查的资料是哪些呢?
一、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一年以上的情况说明、与环境污染治理实施有关的合同收入凭证。
二、当年有效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执(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记录等材料。
三、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总收入及其正占比等情况说明
四、除了以上的资料,企业还可说明当年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由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的有关材料。比如污染物检测仪器清单,其中列入《实施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检测仪器需同时留存备查相关检定证书、当年常规理化指标的化验检测全部原始记录,其中污染治理类别为危险废物的利用与处置的,还需留存备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五、企业还需说明当年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的有关材料。
1.环境污染治理运营项目清单、项目简介。
2.反映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连续稳定达标的所有自动监测日均值等记录,由具备资质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全部检测报告,从事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餐饮油烟治理的,如未进行在线数据监测也可不留存备查在线监测数据记录。3.运营期内,能够反映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日常运行情况的全部记录,能够说明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材料。
六、仅从事自动连续监测运营服务的第三方企业,提供反映运营服务期间,自动监测故障后及时修复,监测数据“真”、“准”、“全”,等相关证明材料,无需提供反映污染物污染物排放连续稳定达标相关材料。企业提供了相关资料后,相关部门如何开展后续的管理工作呢?首先,第三方防治企业享受60号公告优惠政策后,税务部门将按照规定开展后续管理;其次,税务部门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对享受优惠的企业是否符合60号公告第二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条件有疑议的,可转请《环境污染治理范围》所列的同级生态环境或发展改革部门核查,然后生态环境或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同级税务部门转来的核查资料后,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核查可以采取案头审核或实地核查等方式,需要实地核查的相关部门应协同进行,涉及异地核查的,企业运营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生态环境或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收到核查要求后两个月内将核查结果反馈同级税务部门,以上就是关于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有关问题,您都知道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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