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税务优惠政策-三亚纳税奖励政策-海南自贸港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22-11-25 浏览次数:904
海南自贸港政策已出台许久,相关细则也越来越详尽,并且自贸港建设对标的是世界最高水平,所以在海南的机遇将越来越多。
而在海南自贸港的建设中,重点园区作用十分关键,探索“一园多区”或“一区多园”建设模式,不仅能推进和测试海南自贸港的建设,也是政策的“孵化器”。
接下来小博将会为大家解读海南自贸港各大园区的政策优惠,看看哪个园区对您的企业入驻更“支持”。
一、高新技术产业园
① 高新技术产业扶持政策
1. 免征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对象:高新技术企业
2. 研发经费增量给予奖励
年度研发经费增量的 30%。省统计局一套表网报平台企业不高于200 万元人民币,其他企业不高于 100 万元。研发经费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可加计扣除研发费”为准。
享受对象:高新技术企业
3. 新增高新技术企业
给予不低于 20 万元人民币的认定奖励。
享受对象: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4. 奖励引进高新技术企业
按企业完成迁入注册后 12 个月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投入等给予奖励,额度:固定资产投资* 5% 或研发投入* 10%,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享受对象: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
② 医药健康产业扶持政策
1. 补贴50万元、奖励100-300万元
·开展一致性评价的企业、通过国家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每个品种补贴 50 万元。
·国内首家通过的品种,每个品种奖励 100 万。
·通过国家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连续两年予以奖励,以药品当年市级增值税部分为标准进行奖励,最高奖励 200 万元。
·在欧盟、美国和日本中任一国家获准上市且被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按以上方式累计给予奖励,奖励累计总额的上限提高至 300 万元。
享受对象:医药健康产业
③ 海南省生物医药产业扶持政策
1. 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补助50-500万元
·临床前研究:按品种给予产品注册申请人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他第三类医疗器械获得临床批件后给予产品注册申请人 5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临床试验研究后:分阶段给予产品注册申请人总额 1000 万元的临床试验补助。
·获批纳入国家医疗器械创新或优先审批通道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完成临床试验研究后:给予产品注册申请人 3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其他第三类医疗器械完成临床试验研究后:给予产品注册申请人 1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享受对象:研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含生物制品)、生物类似药(含已经上市的生物制品)和获批纳入国家医疗器械创新或优先审批通道的第三类医疗器械获得临床批件后
2. 新成果产业化奖励40-600万元
·创新药物每个奖励 600 万元。
·改良型新药、生物类似药每个奖励 300 万元。
·化学仿制药每个奖励 100 万元。
·中药经典名方产品每个奖励 100 万元。
·纳入国家医疗器械创新或优先审批通道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每个奖励 200 万元。
·其他第三类医疗器械每个奖励 100 万元。
·第二类医疗器械每个奖励 40 万元。
享受对象:本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 新产品引进奖励
·委托外地生产:按照每个批文 50 万元的标准给予产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补贴。
·在海南生产:参照(临 床 前 研 究)(临 床 试 验)(新 成 果 产 业 化)三项给予产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补助和奖励。
享受对象:对新引进并在海南生产、委托外地生产,结算的产品。
4.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化学仿制药,每个品种 200 万元一次性补助。
·对于全国前 3 位通过的品种,再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
享受对象:生物医药产业
5. 新产品做大做强
·对药品单个品种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 1 亿元的,给予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突破 5 亿元的再给予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医疗器械单个品种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 500 万元的, 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突破 2000 万元的再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享受对象:2019 年以来在本省新上市的产品
6. 产品质量标准再提升
制剂品种每获得一个注册批件奖励 50 万元,医疗器械每个奖励 20 万元,同一品种在同一国家获得不同规格的多个注册批件,按一个注册批件给予奖励。
享受对象:达到美国、欧盟和日本等主流市场认证标准并在当地首次完成产品注册并落户本省生产的
④ 低碳制造业扶持政策
1. 新建工业企业给予税收扶持
三年内给予企业上缴所得税、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为标准给予扶持,第四、第五年给予 50% 扶持
享受对象:新注册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3000 万元 ( 含)以上
2. 海口工业年度十佳企业
给予 10 万元奖励
享受对象:海口工业年度十佳企业
3. 对实现规模扩张和效益增长的企业经营团队进行奖励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团队 30万元、60 万元、120 万元、300 万元、600 万元,其中 30% 以上奖励给企业主要经营者
享受对象:年度工业总产值首次分别达到 5 亿元、10 亿元、20 亿元、50亿元、100 亿元并且与之相对应的实缴税金分别达到 3000 万元、6000 万元、1.2 亿元、3 亿元、6 亿元的工业企业
4. 企业加大设备投资
一次性给予设备款 3% 的资助
享受对象:工业企业 ( 除医药生产企业外 ) 购置主要生产设备数额超过 300 万元 ( 含 )
5. 企业盘活存量土地
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 ( 含土建 )3% 的补助
享受对象:企业厂房加层或新建厂房,技改后项目容积率净增加 10% 以上,且设备投资额超过 300 万元 ( 含 )
6. 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
·当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奖励。
·当年新获得地理标志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
享受对象:不限
⑤ 影视企业扶持政策
1. 一次性奖励100-400万元
·对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影视企业,自缴税年度起,按其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给予 100% 奖励。
·1 年内形成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不低于 2000 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400、200、100万元。
享受对象:影视企业落户
2. 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
·(编剧、导演和演员)在本市投资设立影视企业。电影作品票房累计达 20 亿元(含)以上的编剧、导演和曾主演电影票房累计达 30 亿元(含)以上的演员。
·在海口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影视公司并控股 2/3 以上,公司名称须有“海口”字样,公司作为**出品方拍摄的电影作品,在电影片头出现公司名称或动态 LOGO 超过 3 秒且票房达 1 亿元(含)以上的。
享受对象:知名电影创作人
3. 影视摄制从业人员
本市影视企业在本市影视剧摄制期间聘用的从业人员,市级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
享受对象:演员、影视编剧、导演、制片人、摄像、场景、化妆等
4. 餐费按50元每人每天、住宿不含套房。交通费按20% 的补贴
本市拍摄期间。
享受对象:影视摄制单位
5. 支持影视作品播映,奖50-350万元
·正面宣传展现海口本土题材的电视作品在省级卫视,每集5万元,最高200万元。
·全国影院上映规模达到 500 家(含)以上的,奖励 50 万元。
·作为**出品方拍摄的电影作品在中央电视台(6 套)黄金时段(19 点至 21 点)首播,奖50万元。
·作为**出品方拍摄的电影作品进入电影院线上映并且票房达到 1 亿元、3亿元、5亿元,分别奖150、250、350万元。
享受对象:影视企业
6. 影视作品奖励
从海口申报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获得华表奖、百花奖、金鸡奖,国际 A 类电影节最高奖的电影作品和获得飞天奖、金鹰奖的电视作品,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
享受对象:本市影视企业作为**出品方拍摄的影视作品
7. 影视剧本创作奖励
反映海南题材影视剧本由本市影视企业作为**出品方投资的电影作品,在全国影院上映规模达到 500 家(含)以上,其电视剧作品在省级卫视播出,按剧本计税交易金额的 50% 给予平台运营公司所签约合作的编剧创作奖励,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0 万元。
享受对象:编剧
8. 支持举办电影首映式
·本市影视企业:按实际发生成本的 50% 给予奖励,单场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非本市影视企业:按实际发生成本的30%给予奖励,单场奖励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享受对象:影视企业在本市举办全国院线电影首映式
9. 支持影视企业参展办展
·参加省级、国家级、境外影展、交易会,可给予展位费 80%-10% 补贴,每场补贴
金额不超过 80-120万元。
·在本市举办大型的影视展、影视论坛、影视赛事等活动,由市级、省级影视主管部门单位主办的,给予场地租金、布展费、 宣传费等 60% 补助,每场补贴金额不超100 万元。
·本市举办大型的影视展、影视论坛、影视赛事等活动,由国家电影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全国性行业协会作为指导单位,给予场地租金、布展费、 宣传费等80% 补助,每场补贴金额不超200 万元。
享受对象:本市影视企业
10. 鼓励影视作品出口
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并进行奖励,每部作品给予 10 万元奖励,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享受对象:本市影视企业
11. 鼓励企业投资影视产业项目
·投资建设影视产业项目,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10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投资影视产业项目,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 500万元。
·投资固定资产融资,影视企业投资本市影视产业固定资产项目,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100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申报企业 60% 的贷款贴息支持,贴息率不得超过 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享受对象:影视企业在我市投资
12. 支持影视基础设施建设
·在本市从事摄影棚租赁业务的影视企业,主营业务面积达10000 平方米(含)以上,且摄影棚收入占本企业总营业收入 1/3 以上,按租用使用时间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 1 元 / 平方米 / 天。按年库房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 15 元 / 平方米 / 月,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 40 万元。
享受对象:影视企业
13. 后期制作公司建设
对所产生的电费实行 50% 补贴,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享受对象:本市影视企业
⑥ 科技创新产业扶持政策
1.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实施国家科研项目
给予其所获国家专项拨款额30%的配套扶持,最高 300 万元。
享受对象:承担国家科技计划 ( 专项 ) 项目的企业
2.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项目
每个项目给予 30-300 万元的扶持。注:对于科技含量高、重点扶持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提高资助比例金额。
享受对象: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科技创新平台,支持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应用技术研发和关键技术产业化
3. 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首次通过认定,给予 20 万元奖励。
·再次通过认定,给予 10 万元奖励。
·省外整体迁入我市的,一次给予 50 万元的研发资金补贴。
·省外高新技术企业落户我市的项目,其实际投资超过 2000 万元投产后三年内年销售收入总额超过 1 亿元,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我市产业技术发展方向的。
享受对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4. 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认定为海南省高新技术产品的,给予其所获省资助金额 50% 的配套扶持。
享受对象:高新技术企业
5. 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
对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科研经费投入总量全市排名前十及年度科研经费投入总量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全市排名前十名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
享受对象:高新技术企业
⑦ 企业上市、挂牌、融资扶持政策
1. 企业上市奖励
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 3000万元。
享受对象:上市企业
2. 上市挂牌中介奖励
一次性奖励 20 - 50万元
享受对象:中介机构
3. 融资奖励
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享受对象:上市企业
二、复兴城园区
① 个人所得税奖励
对于薪金和劳务所得年收入20万元及以上的园区内企业员工,其薪金和劳务所得形成地方留成部分80%给予奖励。
享受对象:园区内企业员工
② 企业税收奖励
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留成部分的80%奖励给企业。重大项目可以“一企一策”。
享受对象:园区内企业
③ 短视频、直播平台税收政策
网红主播可以按生产经营所得享受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个税核定征收1%,其中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核定个税及城建税都享受税收奖励。
享受对象:网红主播
④ 其他优惠政策与高新园区相
三、生态软件园区
① 人才政策
1. 个人所得税奖励
工资薪金和劳务所得形成个人所得税最高100%奖励,为期五年;来源于其所在企业的股权、期权、知识产权成果所得形成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50%,为期五年,最高总额度300万元。
享受对象:园区企业高管、技术骨干
2. 海南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对携带科技成果来海南创业,给予一次性拨付100-200万元创新创业启动经费。
·办公用房补贴、住房安家补贴,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万元安家补贴或提供100平米的住房。
·地方个税及其他相关营业税分成部分返还个人补贴。
享受对象: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3. 海南省创业英才
创业英才实施一次性补助:
·**层次创业英才培养对象80-100万元。
·第二层次创业英才培养对象50-70万元。
·第三层次创业英才培养对象30-40万元。
享受对象:创业英才
② 财税政策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网络游戏产品,经评审认定后一次性给予15万元开发经费。
享受对象: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网络游戏产品
③ 其他优惠政策与高新园区相同
四、三亚中央商务区
① 邮轮旅游产业
·对母港邮轮航次奖励:每航次奖励10万 元。在此基础上,邮轮游客人数超过3000人以上的,每航次再增加奖励5万元。
·对访问港邮轮奖励:对始发地不同,分别奖励10-110万元不等。
·对邮轮港经营企业奖励:按年接待人次不同(15万人次以上),分别奖200-400万元。
享受对象:在三亚邮轮港开设邮轮旅游始发航线或挂靠航线业务的境内外邮轮公司(或包船旅行社)和三亚邮轮港口经营企业。
② 其他优惠政策与高新园区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