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加强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发布日期:2022-07-08 浏览次数:627
海南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近日联合修订印发《海南省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和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旨在进一步引导我省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支小支农覆盖面,降低融资担保费率。这是海南日报记者7月7日从省财政厅获悉的。
《办法》所称的融资担保业务指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金融机构合作,为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下同)和“三农”生产经营性贷款提供信用支持的法律行为,以及再担保机构为上述业务提供再担保服务的法律行为。《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机构是指在海南省登记注册、持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及再担保机构。
《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是指在海南省登记注册并依法合规经营,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标准的市场主体。《办法》所称的风险补偿是指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后,省级财政对融资担保机构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降费奖补是指省级财政对符合降费让利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
《办法》明确了风险补偿和降费奖补资金来源,其中,省级财政预算方面,资金初始规模为1000万元,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相关政策调整情况,结合我省财力,可适时调整资金规模;其他可用于风险补偿和降费奖补的资金。
风险补偿和降费奖补资金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编报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分配使用方案,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会同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补贴标准方面:直接融资担保业务,对于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按实际发生代偿责任金额的15%给予补贴,对于单户500万-1000万元(含)的,按实际发生代偿责任金额的10%给予补贴。
再担保业务。对于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按实际发生代偿责任金额的15%给予补贴,对于单户500万-1000万元(含)的,按实际发生代偿责任金额的10%给予补贴。对于省级再担保机构与国家融担基金合作的单户1000万元(含)以下的再担保业务,按实际发生代偿责任金额的30%给予补贴。
降费奖补标准方面,补贴资金按申报机构申报期间业务发生额的1%给予补贴。保费补贴额=各申报机构申报期间业务发生额×1%。
经省财政厅确认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若参与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担保”业务或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一并纳入本办法风险补偿和降费奖补范围。补贴条件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其它规定的,按《办法》规定执行。如代偿补贴额或降费奖补额超过当年预算资金时,按各申报机构申报期间内符合条件的补贴额及奖补额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