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办理要求
发布日期:2024-03-19 浏览次数:314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办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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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专用车辆及设备。需要拥有一定数量的专用车辆,具体数量根据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型而有所不同。例如,运输剧毒化学品和爆炸品的专用车辆数量需达到10辆以上,而运输一般危险品的专用车辆数量需达到5辆以上。
2. 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必须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并配备有效的通信工具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专用车辆应安装符合要求的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对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其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而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
3. 对于非罐式专用车辆,其核定载货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4. 停车场地。需要拥有或租赁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对于数量不足20辆(含)的专用车辆,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对于数量超过20辆的专用车辆,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5. 停车场地应封闭并设立明显的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6. 人员要求。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7. 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员。从事危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在所在地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此外,企业负责人、安管人员、安全主任必须具备执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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