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审批申办条件
发布日期:2024-03-18 浏览次数:372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审批申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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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出租汽车客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依法取得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
2、有符合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车辆;
3、有取得驾驶客运出租汽车资格的驾驶员;
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入营运的客运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标志顶灯、计价器、空车标志、服务监督卡符合规定;
2、车身颜色符合规定,并喷印有行业投诉电话、行业编号,明示租价标志;
3、不得违反规定在车身内外设置、张贴广告和宣传品;
4、不得利用在车厢内安装的摄像装置侵犯乘客隐私权。
非客运出租汽车不得安装使用标志顶灯、计价器、空车标志。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衣着整洁、语言文明、礼貌待客,明示服务监督卡;
2、不得在车内吸烟;
3、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他人或者绕道;
4、按照规定的计费标准收费并出具规定的票据;
5、空车标志灯开启时,在允许停车路段不得拒载;
6、接受电话召车后,应当及时提供客运服务,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电召人;
7、在设有出租汽车候乘站点的火车站、机场、港口、长途汽车站等客流集散地,依次排队候客;
8、不得中途甩客,非车辆故障等原因不得倒客;
9、不得在未开启空车标志灯的情况下揽客;
10、按照乘客要求使用空调、音响等车辆设备设施;
11、执行国家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标准。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审批申办所需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材料);
2、办公场所和设施证明(必要材料);
3、车辆信息清单(必要材料);
4、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必要材料);
5、依法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证明(必要材料);
6、聘用或拟聘用的技术、财务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聘用或拟聘用的从业资格信息清单(必要材料);
及以下需要编写材料:
7、出租客运经营申请表(必要材料);
8、企业经营管理章程文本、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等文件(个体提供车辆和驾驶员安全等管理制度)(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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