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和专利的区别
发布日期:2024-03-04 浏览次数:362
软件著作权和专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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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和专利的主要区别:
1. 定义不同。软件著作权是针对软件作品的所有权,是一种版权保护;专利是政府机关或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颁发的,用以保护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技术方案。
2. 法律依据不同。软件著作权依据《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依据《专利法》。
3. 保护对象不同。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是软件作品的形式,如源代码、操作手册等;专利保护的是发明的思想或技术方案。
4. 保护条件和方式不同。软件著作权自动产生,只需作品满足原创性条件;专利需要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通过审查。
5. 保护期限不同。软件著作权通常保护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专利保护期限根据类型不同,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
6. 权利内容不同。软件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专利主要是财产权,如实施权、许可权和转让权。
7. 审批周期不同。软件著作权审批周期较短;专利审批周期较长,尤其是发明专利。5
8. 保护力度不同。软件著作权保护力度相对较弱;专利保护力度较强,能有效打击竞争对手并促进企业内技术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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