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拍摄制作备案要求
发布日期:2024-03-01 浏览次数:361
电影拍摄制作备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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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拍摄制作备案要求:
申请备案要求:
1.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在地市级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
2.联合摄制电影片的,应当由其中的一个单位提前办理备案手续;
3.各类影视文化单位,制片单位实有资金达到所拍摄影片成本的三分之一以上。
申请备案材料:
1.拟拍摄影片的备案报告;
2.故事梗概1000——2400字(含标点符号及空格)一份;
3.编剧允许备案单位使用其电影剧本(梗概)版权的协议(授权)书;
4.影视文化单位申请领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需向广电总局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5.填报电影备案回执单申请书:
6.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征求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7.如拍摄数字电影,需提交《电影数字节目制作主要设备使用清单》;
8.如已基本确定主创人员(导演、主要演员)的,同时报送影片主创人员名单。
电影剧本的内容要有正能量:
国家提倡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秀电影。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
电影内容中禁止有下列内容:
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诋毁民族优秀文化的;
10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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