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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今年1-2月开具了一些专用发票,是否必须将专票追回才能享受免税政策?

发布日期:2021-06-17 浏览次数:674

        假设我们酒店是一般纳税人,疫情期间,我们公司享受了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这项政策在2020年底就到期了,可是今年一、二月份呢,我们公司因为客户的需求要开具了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最近关注到这项政策延期到了三月底,那么我就想问一问,前期已经开具的专票必须追回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吗?那没开具专用发票的部分可以享受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其中包括生活服务含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在2021年1月1日至7号公告发布之日,2021年3月17日期间,你公司提供住宿服务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应将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方可免税,如果你公司确实无法追回,在上诉期间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需要就以开具专用发票的业务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在上述期间未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符合免税政策条件的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红字发票的流程,具体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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