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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重点、两个支撑、三个保障!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21-06-01 浏览次数:987

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这是党中央着眼于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发展作出的一个重大战略决策,是我国新时代改革开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总体方案》突出强调制度集成创新,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的前提下,按照”一个重点、两个支撑、三个保障“的思路构建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体系。其中,”一个重点“就是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两个支撑“就是各类生产要素跨境自由有序安全便捷流动和现代产业体系,”三个保障“就是特殊的税收制度安排、高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完备的法治体系。作为”保障“之一,税收制度安排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下面我就这项内容作一简要介绍。

总体方案


一、自由贸易港税收制度的设计原则

自由贸易港是当今世界最高水平的开放形态,特殊的税制安排是各地自由港都会采取的普遍做法。《总体方案》提出,要按照”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强法治、分阶段“的设计原则,逐步建立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税收制度。

”零关税“体现自由贸易港最基本的特征,是自由贸易港的标准配置。海南自由贸易港将分两步实现零关税,**步是全岛封关运作前,对部分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第二步是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对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

”低税率“瞄准新加坡、伦敦、纽约等世界其他自由贸易港,推出更有竞争力的所得税优惠,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质经营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吸引跨国公司总部和高端紧缺人才在海南集聚。

”简税制“结合我国税制改革方向,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探索推进比国内其他地区更加简化的税收制度,通过改革税种制度、降低间接税比例,实现税种结构简单科学、税制要素充分优化、税负水平明显降低、收入归属清晰明了、财政收支大体均衡。

”强法治“要求税收管理部门按实质经济活动所在地和价值创造地原则对纳税行为进行评估和预警,制定简明易行的实质经营地、所在地居住判定标准,强化对偷漏税风险的识别,防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避免海南自由贸易港成为”避税天堂“。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在国际层面,税务部门要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加强涉税情报信息共享;在国内层面,要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类服务和管理,依法依规对违法失信企业和个人采取相应措施。

”分阶段“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不同阶段,分步骤实施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的安排,坚持先立后破、不立不破,久久为功、循序渐进,最终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收制度。


二、自由贸易港税收制度的主要内容

《总体方案》推出了一系列具有突破性的税收政策措施。从时间维度看,这些政策措施按照2025年前、2025年至2035年前两个时间段分别实施。从内容维度看,这些政策措施以建立特殊的税收制度安排为目标,紧紧围绕实现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这”一个重点“,倾力服务促进生产要素流动和发展现代产业体系这”两个支撑“,加快推动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开放政策和制度。

(一)2025年前实施的税收政策措施

**,实行特殊的税收制度安排。税制的完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制度体系中居于中心位置,贯穿自贸港建设始终,从2025年之前开始试验探索,2025年至2035年期间又将进一步深化推进,最终发展为成熟定型的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而其他税收政策基本属于阶段性措施。2025年之前的特殊税制安排包括3项内容:

一是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强调“实质性运营”,既可以吸引真正符合自贸港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汇集海南,又能够防止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空壳企业“浑水摸鱼,扰乱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

二是降低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是国家的重大战略,必须举全国之力、聚四方之才。为了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同时对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

三是简并税种征收销售税。在全岛启动封关运作的同时,依法将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简并成一个税种,即销售税,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

第二,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是海南自贸港制度体系的重点,在这方面,税收政策聚焦对货物贸易实行以”零关税“为基本特征的制度安排,对纳入清单管理的货物及物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包括5项政策措施:

一是对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外,对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实行”零关税“负面清单管理。

二是对交通工具。对岛内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实行”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

三是对原辅材料。对岛内进口用于生产自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所消耗的原辅料,实行”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

四是对居民消费品。对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允许岛内免税购买。

此外,自贸港将在洋浦保税港区等具备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率先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进出口管理制度,条件成熟后适时启动全岛封关运作。届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设立”一线“,对进口征税商品目录外的货物进入自由贸易港免征进口关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境内其他地区之间设立”二线“,货物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按进口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有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超过30%的货物,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行邮物品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照章征税。

第三,推动生产要素自由有序安全便捷流动。建设海南自贸港的一个重要支撑,是下大力气破除影响资金、人员、数据等生产要素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引导全球高端生产要素在海南集聚、配置、融合。这方面主要有4项优惠政策:

一是在确保有效监管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境内建造的船舶在”中国洋浦港“登记并从事国际运输的,视同出口并给予出口退税。

二是对以洋浦港作为中转港从事内外贸同船运输的境内船舶,允许其加注本航次所需的保税油;对其加注本航次所需的本地生产燃料油,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三是对符合条件并经洋浦港中转离境的集装箱货物,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四是允许海南进出岛航班加注保税航油。

第四,支持发展现代产业。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发展,不以转口贸易和加工制造为重点,而是以发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产业结构的差异化定位,有利于海南和同处亚太区域的香港、新加坡等开展错位竞争、形成优势互补。这方面有4项优惠政策:

一是举办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国家级展会境外展品在展期内进口和销售享受免税政策。

二是继续执行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将免税额度放宽至每年每人10万元,并扩大免税商品种类。

三是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其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是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允许在支出发生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二)2035年前实施的税收政策措施

2025年至2035年期间,在**阶段早期收获基础上,海南自由贸易港将进一步推进税收制度改革,具体包括3项内容:

**,拓展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除负面清单行业之外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与2025年前政策的区别是,前一阶段实行的是正面清单,这一阶段实行的是负面清单,享受优惠税率的企业范围更大。

第二,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其取得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照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与2025年前政策的区别是,前一阶段实行的是对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部分予以免征,这一阶段是对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纳税人实行最高15%的三档超额累进税率,优惠范围更宽、优惠力度更大。

第三,扩大海南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销售税及其他国内税种收入作为地方收入。与2025年前政策相比,扩大了地方税的范围,有利于增加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财力


三、为自由贸易港建设贡献税务力量

税务总局党委高度重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工作,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李克强总理、韩正副总理的指示要求,积极主动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近期正抓紧开展以下工作:

(一)成立工作专班,健全工作机制。在税务总局内部成立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工作专班,逐项研究《总体方案》中的涉税重点任务,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明确责任人、时间节点和成果形式。工作专班与海南省税务局进行对接,及时了解自贸港建设过程中的涉税诉求、提供工作指导。

(二)履行税收职能,抓好政策落地。贯彻落实《总体方案》,还有很多税收政策措施需要进一步细化。比如,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明确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确定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等等。税务总局将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牵头部门研究细化措施,稳步推进政策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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