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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集体所有土地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用于农业开发许可代办

海南集体所有土地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用于农业开发许可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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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系数:海南集体所有土地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用于农业开发许可代办

发布日期:2021-05-27 浏览次数: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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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2.《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第六十二条: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用于农业开发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集体所有土地对外承包经营的,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在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村庄集镇规划和国家及本省有关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依法取得的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联营、作价入股以及其他方式进行流转,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二、受理条件

1.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意见

2.《联营合同》(复印件1份);
3.村委会的意见(需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的代表同意);
4.获得农业项目立项及规划;
5.已编制项目开发用地规划。


三、办理材料

1. 《海口市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书》
2. 《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3. 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意见
4. 《联营合同》
5. 村委会的意见(需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的代表同意)
6.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7.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由相应部门或个人出具相关意见


四、办理流程

海南集体所有土地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用于农业开发的许可办理

 
五、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六、代办机构:易企算(海南)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报价方式:微信报价
联系人:高炜     联系电话:19943344499(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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