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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国有租赁土地使用权流转许可集体所有土地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用于农业开发代办

海南国有租赁土地使用权流转许可集体所有土地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用于农业开发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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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系数:海南国有租赁土地使用权流转许可集体所有土地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用于农业开发代办

发布日期:2021-05-27 浏览次数:576

电话/微信:19943344499海南国有租赁土地使用权流转许可集体所有土地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用于农业开发代办

一、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第五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入股、承包、租赁、抵押、继承。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者按规定支付租金,并按合同约定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转租、转让或者依法抵押。 国有土地承包后,在承包人支付土地承包金,并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可转让、转包、入股或者依法抵押。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承包、转包、入股、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签订合同,并依法办理登记。转让、转租、转包、入股、抵押合同不得违反出让、租赁、承包合同的约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优先收购权。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与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出让、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需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必须持有该建筑物、附着物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产权证书。

二、受理条件

1. 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或他项权利证书;

2.原土地使用者按规定支付租金; 

3.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约定完成开发建设; 

4.有地上建筑物的,应当取得合法产权证书。

三、办理材料

1. 租赁土地使用权流转申请书(无格式要求)
2. 土地使用者按规定支付租金凭证
3. 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产权证明材料
4. 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5. 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约定完成开发建设证明材料
6. 用地界线坐标图


四、办理流程
 

海南国有租赁土地使用权流转许可集体所有土地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用于农业开发办理



五、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代办机构:易企算(海南)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报价方式:微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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