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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

发布日期:2022-02-17 浏览次数:583

  (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条  为了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建立注销便利制度,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市场主体注销的登记机关,负责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监督管理和服务。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自然资源和规划、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国有资产管理、金融监管、税务、海关、大数据等相关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市场主体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制定标准化规则,完善市场主体注销联动服务,提高注销登记效率。

  第四条  市场主体因下列情形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章程或者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但通过修改章程或者协议约定而存续的除外;

  (二)经营期限届满未延期的;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

  (四)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五)经法定程序作出决议解散的;

  (六)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注销前依法应当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条  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不得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工作日。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市场主体终止。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机关受理的注销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并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登记机关应当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注销的决定。

  第六条  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注销分支机构的,应当自注销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该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已经注销导致其分支机构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该分支机构注销可以由已经注销主体的继受主体或者投资主体代为办理。

  第七条  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第八条  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

  (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三)存在股权或者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等情形的;

  (四)市场主体的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五)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被予以行政处罚、司法协助等情形的;

  (六)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登记机关审查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时,发现其存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市场主体待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再次依程序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九条  市场主体选择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及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等信息,公示期为七日。公示期届满,相关单位、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应当自公示期届满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申请注销登记的,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在十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利害关系人对市场主体公示的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及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等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登记机关提出,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并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或者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申请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因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的,登记机关可以对其作出除名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