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的主体是经同意建立从事管帐代理记账事务的中介机构,包括管帐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及别的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别的中介机构; 代理记账的对象是不具备设置管帐机构、或许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管帐人员的独立核算单位,如小型经济组织、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等;代理记账的内容主要是代替独立核算单位处理记账、算账、报账等事务;代理记账的性质是一种社会性管帐效劳活动,是管帐工作社会化、专门化的体现。
1、有些代理记账公司没有与托付单位签定正式的托付署理合同,对两边的权利、职责短少清晰的规则,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异议时,通常无法分清职责。因此在挑选代账公司的时分,公司就要愈加谨慎。
2、单个“代理记账公司”没有代理记账天资(市财政局同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管帐上岗证等),发作疑问能够回避职责,危害托付单位的利益。这也是小公司在挑选代账效劳公司时有必要要注意的事项。
3、财政软件需求到财政局存案方可运用,有的代理记账单位没有采用财政部同意的财政软件来代替手艺记账。
4、管帐材料交代费事、不行标准。代理记账单位在承受托付单位的管帐原始凭证及材料时,没有处理交代手续,发现丢失或毁损时无法查找。
5、代理记账单位通常是守时或守时上门效劳,平时事务可经过电话交流,管帐不是随时在单位处理和咨询事务。